各乡(镇)人民政府,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滑县诚信建设中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的若干措施》已经县十五届人民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17年10月30日
滑县诚信建设中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的若干措施
为加快社会诚信建设,完善社会信用体系,优化社会信用环境,创建省级文明城市,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和中央文明委《关于推进诚信建设制度化的意见》(文明委〔2014〕7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2016〕65号)等文件精神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我县企业和个人诚信建设中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若干措施,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建立诚信联合激励制度
各共建单位要按照平台共建、信息共享、信用共管、责任共担等诚信建设制度化的要求,结合本行业特点,出台对诚信企业和个人实施激励的政策措施,明确诚信企业和个人的认定程序、依据,制定对诚信企业和个人激励的范围、标准、措施,对企业和个人行政许可、资格认定、评先评优、公共服务、贷款、品牌建设、资金扶持等方面进行扶持和激励。
(一)诚信企业和个人的认定
各有关部门根据日常业务管理情况,向县社会诚信建设牵头部门提出需要联合激励的企业和个人名单。已有部门或行业激励制度的,应当先行落实行业激励政策;向县社会诚信建设牵头部门提出的名单,应从行业激励名单中筛选。
县社会诚信建设牵头部门对各部门提出的建议名单,应在县级媒体及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进行一周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报县政府研究。
经县政府确定的诚信企业和个人名单由县社会诚信建设牵头部门发文确认,并在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公布。各部门根据行业管理实际,落实具体激励措施。
县级诚信企业和个人原则上每年公布一次。
(二)诚信企业联合激励措施
1.各部门应设立诚信企业办理行政许可“绿色通道”,主动为诚信企业提供服务。
2.全县工程建设招投标、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拍挂等领域对参与竞标的诚信企业适当加分。
3.政府集中采购领域,对于信用记录良好、信用等级较高的企业在评审环节优先给予支持。
4.行政管理领域,对于诚信企业按规定予以减少检查次数或不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5.优惠政策和扶持性资金补助领域,在享受节能减排、科技创新等优惠政策及安排各项资金扶持时,应对诚信企业予以加分或优先支持。
6.金融领域,申请开设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及其他金融类企业时,同等条件下,诚信企业优先成为发起人。
7.根据有关规定可以对企业采取的其它激励措施。
(三)诚信个人联合激励措施
1.各部门应设立诚信个人办理行政许可“绿色通道”,为诚信个人提供服务。
2.各单位对诚信个人在职务晋升、评级评先等方面优先考虑;需要上级组织部门提拨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向组织部门推荐。
3.政府扶持贷款等领域,对诚信个人优先信贷支持,信贷或扶持资金有额度管理的,优先予以额度上限支持。
4.行政管理领域,对于诚信个人设立的个体工商户按规定予以减少检查次数或不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5.行政事业性收费领域,对于设有下限的规费,同等条件下,诚信个人优先按照规费下限办理。
6.根据有关规定可以对个人采取其它激励措施。
(四)做好诚信激励制度的落实
1.高度重视。各单位要把落实诚信激励制度作为倡导社会诚信、创建文明城市的重要工作来抓,各单位负责诚信建设的分管领导是诚信激励制度落实的分管负责人,要确定专人负责诚信企业和个人激励制度的具体落实,要制定本单位、本部门落实诚信激励制度的具体措施,并报县社会诚信建设牵头部门。
2.公开公正。诚信企业和个人的筛选认定、激励制度的落实实行全过程公开;各部门提出诚信企业和个人的名单要依据充分,信息准确,事迹突出,有较强的社会效应和较好的示范作用。
3.落实责任。实行诚信企业激励制度落实督查制度,对应采取激励制度的企业和个人没有落实激励措施的单位,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对各单位在筛选诚信企业和个人过程中存在严重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诚信企业和个人发现有重大失信行为的,取消荣誉称号,并追索其作为诚信企业和个人而获取的政府性支持资金。
二、建立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各共建单位要按照有关诚信建设制度化的要求,结合本行业特点,出台对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政策措施,明确失信企业的认定程序、依据,制定对失信企业惩戒的范围、标准、措施,对企业行政许可、资格认定、评先评优、公共服务、贷款、品牌建设、资金扶持等方面进行限制和联合惩戒。
(一)企业失信行为分类
1.企业失信行为是指企业在经济社会活动中被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有关机关和组织”)依法认定形成不良信用信息记录的行为。
2.企业失信行为分为轻微失信行为、较重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
企业轻微失信行为:包括受到警告处罚、未参加或未通过有关机关和组织的专项检查或定期检验、审核的、未及时到有关机关和组织办理备案、公示、变更、注销、撤销等、未按有关机关和组织要求实施相关标准、规范、措施等、未承担法定责任义务或未履行合同约定责任义务的,程度较轻且无主观恶意的以及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应列为轻微失信的情况。
企业较重失信行为:包括一年内有3次(含)以上轻微失信行为的、受到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一定数额处罚的、违反资质、资格管理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或者服务活动的、逃避法定责任义务或合同约定责任义务,如拖欠劳动报酬、社会保险或银行贷款和其他合同款等,产生一定社会影响的、在申请行政审批(备案)、申报财政资金等事项以及公证、法律服务和荣誉评比中提供虚假材料或者转移、隐匿相关证据的以及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应列为较重失信的情况。
企业严重失信行为:包括一年内有3次(含)以上较重失信行为的、受到罚款数额较大或者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数额较大的、受到责令停产停业,或者暂扣、吊销行政许可、执照的、逃避承担法定责任义务或合同约定责任义务,如拖欠劳动报酬、社会保险或银行贷款和其他合同款数额较大或时间较长,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有非法集资、虚假广告宣传、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等违规、违法行为或有重大环境污染、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等情况的以及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应列为严重失信的情况。
3.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出资人的失信行为认定为企业的严重失信行为。包括在其担任企业法人或主要负责人期间,因生产、经营或者服务行为被处以行政拘留处罚的、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并对该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满3年的、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并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满3年的、被处以行业禁入处罚或行业禁入期限届满后未满3年的、个人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或依法被认定偷逃税费的、企业存在未执结的债务,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人民法院作出限制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出境的情形以及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应列为严重失信的情况。
(二)规范界定企业失信行为
1.制定企业失信界定制度。各社会诚信建设成员单位按照部门法律规章和日常管理,制定认定企业失信行为的程序、标准、措施等制度化文件,保证企业失信行为界定规范化、常态化和公正公开进行。
2.记录企业失信行为。各社会诚信建设成员单位要对已认定的企业失信行为进行记录,按照轻微失信、较重失信、严重失信进行分类管理,实现电子化存储。
3.及时传递企业失信信息。各社会诚信建设成员单位对部门认定的企业轻微失信行为、较重失信行为、严重失信行为要及时报社会诚信建设牵头部门,社会诚信建设牵头部门汇总各部门情况予以综合认定;综合认定情况报社会诚信建设领导小组。由社会诚信建设领导小组决定对失信企业进行联合惩戒。
(三)实行失信企业黑名单制度
1.建立部门红黑名单制度。各社会诚信建设成员单位要按照全县社会诚信建设红黑榜制度的要求,建立本部门红黑名单发布制度。
2.及时发布企业失信黑名单。企业存在有被媒体曝光的已造成恶劣影响的企业失信行为、有关机关和组织审核认定应列入失信企业黑名单的以及其他应列入失信企业黑名单的行为,有关部门应在黑名单上予以发布。
3.实行企业黑名单公开发布制度。各社会诚信建设成员单位的失信企业黑名单应当向社会公开,及时报文明办、发改委,依法通过政务网站、信用滑县网站或者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4.建立黑名单数据库。各社会诚信建设成员单位建立本部门的失信企业黑名单数据库,做好失信企业黑名单的确定、披露、更新和异议处理。县社会诚信建设牵头部门负责建立全县失信企业黑名单数据库,制定数据库管理维护的规章制度,确保失信企业黑名单准确、有效、及时更新,向社会提供查询和共享服务。
(四)实行失信企业联合惩戒
1.对发生轻微失信行为的企业,各单位应当责令其停止失信行为并进行整改,可以采取信用提醒和诚信约谈等方式予以惩戒。信用提醒是指将企业失信行为认定结果通知企业,责令其纠正和规范相关失信行为。诚信约谈是指对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进行约谈,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责令其严格自律、诚信守法。
企业接到信用提醒后无故不矫正相关失信行为或者无故不参加约谈、约谈事项不落实,经督促后仍不履行的,上升为较重失信行为予以惩戒。
2.对较重失信行为的企业依法实施惩戒。惩戒措施包括作为日常监督检查或者抽查的重点、进行适当范围的公示、减少享受政府性资金扶持的机会、禁止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以及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惩戒方式。
3.对于严重失信行为实行严格的联合惩戒。联合惩戒措施包括在行政许可、日常监督管理、国有产权转让、土地出让、采购招标、评先评优、信贷支持、资质管理、环境管理、定期检验、安排和拨付政府性资金等工作中采用以下措施实施惩戒:
列为重点监控和监督检查对象;
撤销授予的荣誉称号,撤销或者降低相关评估等级,禁止参与评优、评先;
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涉及相关资质,根据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暂停政府性资金支持;
向金融机构通报失信企业黑名单及相关资料;
限制或者取消参与政府主导的建设项目、设备、公共工程项目、公共资源分配项目等招标投标活动,以及建设用地使用权、矿业权招拍挂出让活动的资格;
限制新增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以及用地审批、矿业权审批等;
限制参与发起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股权投资企业等机构;
禁止部分高消费行为;
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惩戒方式。
(五)保障企业信用信息权利
1.企业对其失信信息享有知情权、异议权。各社会诚信建设成员单位在披露企业失信信息的同时对失信企业的相关权利给予提示。企业对失信行为认定或被列入失信企业黑名单有异议的,可以向报送失信信息的有关机关和组织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相应的有关机关和组织在收到异议申请后应当立即进行核查和处理,并在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的规定时间内将核查与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反馈给异议申请人。经核查后确定企业失信行为认定有误的,应予以更正。经核查后确定企业不应被列入失信企业黑名单的,应予删除。
2.失信企业可实施信用修复。存在失信行为记录的企业在符合一定条件的前提下,可按规定程序实施信用修复。失信企业信用修复的条件包括企业针对其失信行为制定、落实整改方案,切实履行义务,做出实质性改正,影响得到消除,并经原报送信息的有关机关和组织调查验收;自企业获准进行信用修复之日起,整改期限不少于三个月;自企业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到调查验收期间,企业未再发生新的失信行为。
3.失信企业信用修复应按程序进行。原则上失信企业向原报送企业失信行为信息的认定机关和组织提出书面信用修复申请,有关机关和组织审核企业是否符合申请信用修复的条件并给予书面回复;企业在收到同意回复后实施不少于三个月的整改;整改完成后有关机关和组织进行调查验收,向社会诚信建设牵头部门出具信用修复情况说明;社会诚信建设牵头部门根据信用修复情况说明报社会诚信建设领导小组决定是否批准予以信用修复。
4.企业信用修复结果发布。修复结果生效后,各级有关机关和组织应根据信用修复后的企业失信行为记录重新确定对企业的失信惩戒措施。企业原来被列入失信企业黑名单的,应根据信用修复后的企业失信行为记录重新确定是否将其列入失信企业黑名单。
社会诚信建设各成员单位可根据本行业特点和上级规定制定本部门的失信惩戒措施,分行业的失信惩戒文件应及时报社会诚信建设牵头部门。
本文件规定的联合惩戒措施适用于“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16〕64号)”所表述条款。
本文件由作出规定的行政机关负责解释。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
365体育在线官网办公室 2017年10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