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滑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已经县十五届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9月26日
滑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事件分类
1.5事件分级
1.6工作原则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领导机构
2.2指挥机构
2.3日常工作机构
2.4专家咨询委员会
2.5乡镇机构
2.6应急联动机构
3信息监测、共享和报告
3.1信息监测和收集
3.2信息共享
3.3信息报告
3.4信息处理
4预警
4.1预警
4.2预警级别和发布
4.3预防措施
5应急响应
5.1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应急反应
5.2县人民政府应急反应
5.3扩大应急
5.4应急结束
6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6.2社会救助
6.3保险
6.4调查与评估
7保障措施
7.1应急队伍建设
7.2通信与信息保障
7.3城市生命线
7.4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7.5交通运输保障
7.6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保障
7.7治安保障
7.8气象和环境监测保障
7.9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7.10专家咨询保障
7.11物资保障
7.12经费保障
7.13社会动员保障
8宣传、培训和演习
8.1公众宣传教育
8.2培训
8.3演习
8.4责任与奖惩
9附则
9.1预案管理
10.附件
10.1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
10.2名词术语解释
10.3各类专项应急预案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了建立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规范有序、科学高效的应急体系,全面提高政府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持和促进社会政治稳定及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1.2.1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并与《河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相衔接。
1.2.2滑县应急工作实际
(1)我县为农业大县,粮食、经济作物种植面积比重大,近年来风灾、雪灾、雨灾、旱灾频率不断加大,严重威胁着粮食生产和安全储备。
(2)我县为人口大县,农村富余劳动力、城市新增就业人员、下岗失业再就业人员就业压力不断增大,各级、各部门化解各种社会矛盾的工作量较大,群体性事件因素有增无减。重大刑事案件、经济社会安全事件防范任务重。
(3)全县易发季节性多种气象灾害,降水量的月、季节分布严重不均,全年降水量主要集中在7、8两个月。境内河道汛期易出现重大险情,东部乡镇汛期易发洪涝灾害。
(4)我县是豫北重要的公路交通枢纽,人流、车流、物流量大,道路交通运输事故、危险化学品事故等极易发生。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县辖区内或在本辖区外,但对本县可能造成影响的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和处置。本预案是县政府组织、指挥、协调全县应急工作的整体计划和程序规范,是指导各部门、各单位和各乡(镇)人民政府、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编制和修订应急预案的依据。
1.4事件分类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将突发事件主要分为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四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河流干流堤防出现重大险情或决口,干旱灾害,暴雨、高温、寒潮、大雾、雷雨大风、沙尘暴、冰雹、雪灾、道路结冰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铁路、公路等重大交通事故,建设工程和在公共场所及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发生的各类重大安全事故,城乡居民区发生重大火灾,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供水、供电、供油和供气等城市生命线事故,以及通讯、信息网络、特种设备等安全事故、化学事故,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等。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如鼠疫、霍乱、肺炭疽、O157、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禽流感等)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重大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4)突发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重大刑事案件、涉外突发公共事件、恐怖袭击事件、经济安全事件、国家安全事件、民族宗教事件以及规模较大的群体性事件等。
1.5事件分级
本预案所称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影响范围等因素,由高到低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个级别。
1.5.1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Ⅰ级):对人身安全、社会财产、社会秩序和生态环境造成特别重大损害,需由省人民政府乃至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协调才能有效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
1.5.2重大突发公共事件(Ⅱ级):对人身安全、社会财产、社会秩序和生态环境造成重大损害,需由省人民政府调度多个部门或部分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资源和力量联合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
1.5.3较大突发公共事件(Ⅲ级):对人身安全、社会财产、社会秩序和生态环境造成较大损害,需要县人民政府调度多个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的资源和力量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
1.5.4一般突发公共事件(Ⅳ级):对人身安全、社会财产、社会秩序和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相对较小,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政府职能部门可以有效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
1.5.5法律、法规对有关突发公共事件等级分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6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切实加强对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充分依靠广大人民群众,建立健全组织和动员人民群众参与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有效机制。
(2)预防为主。提高全县防范突发公共事件的意识,落实各项预防措施,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思想准备、组织准备、物资准备等各项准备工作。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公共事件的因素要及时进行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资源整合。充分利用我县现有应急资源,按照条块结合、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的要求,整合人力资源、技术资源、物资资源和信息资源。
(4)依法规范。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与实施,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与有关政策相衔接,与完善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相结合,体现法治政府、责任政府、服务政府的要求。
(5)统一领导。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县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工作。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处置全县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和能够独立处置的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负责先期处置需要省人民政府组织协调的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各乡(镇)人民政府、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处置本辖区内一般和能够独立处置的较大突发公共事件,负责先期处置需要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协调的较大突发公共事件。
(6)分级负责。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是本辖区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县级各行业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业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7)依靠科技、提高素质。加强公共安全科学研究,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避免发生次生、衍生事件;加强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综合素质。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领导机构
2.1.1县人民政府设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应急委),县长任主任,常务副县长任常务副主任,各位副县长等有关县级领导任副主任。应急委作为全县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最高领导机构,负责全县较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一协调。县应急委的成员单位主要有:县政府办公室、宣传部、人武部、信访局、发改委、教体局、财政局、科技局、公安局、民政局、统计局、环保局、国土资源局、司法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公路局、农业局、水务局、林业局、民宗委、商务局、卫计委、粮食局、工信委、质监局、食药监局、安监局、畜牧局、气象局、人行、银监办、消防大队、国网滑县供电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电信公司和其他有关单位。
2.1.2县应急委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应急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决定启动和终止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组织、协调、领导全县突发公共事件的综合预防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统一领导全县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督促、检查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防、处置职能部门的工作以及相关科研、宣传、教育等工作;承担省政府和省应急领导机构安排的其他应急工作。
2.2指挥机构
2.2.1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县人民政府同意设立的县突发公共事件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是县人民政府、县应急委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专门应急指挥机构,根据职责分工,对全县各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统一指挥、协调。主要有: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县防震抗震指挥部、县防火安全委员会、县减灾委员会、县突发公共事件卫生应急指挥中心、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指挥部等。县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日常工作由县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承担,负责牵头组织其他部门共同做好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2.2.2各指挥部成员单位作为全县突发公共事件的监测、报警、接警、预警、应急处置、善后和灾后重建、应急保障的主管部门、协作部门和参与单位,分别承担相应任务。自然灾害由县民政局、国土资源局、水务局、林业局、农业局、气象局、地震办等部门负责牵头处置;事故灾难由县安监局、环保局、交通运输局、公路局、公安局、住建局等部门负责牵头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卫计委、食药监局、畜牧局等部门负责牵头处置;社会安全事件由县公安局、信访局负责牵头处置;其他各有关部门予以积极配合、支持。
2.3日常工作机构
县应急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应急办),办公室设在县政府办公室。县应急办主要职责:负责县应急委日常工作;负责与各级应急指挥机构的联络和沟通,及时将预警信息报告县应急委有关领导、上级有关部门并向相关部门通报;及时将县应急委、上级应急机构的指示传达至各专项指挥部和相关部门;承担县应急委分派的其他工作。
2.4专家咨询委员会
县应急委聘请各领域的技术和管理专家组成突发公共事件咨询委员会。主要职责:对全县突发公共事件处置提出建议;参与拟定、修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工作;对全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为公众提供突发公共事件有关防护措施的技术咨询;承担县应急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2.5乡镇机构
2.5.1各乡(镇)人民政府、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是本辖区内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要按照县级模式建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和机制,做好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组织领导工作,明确各应急部门职责分工,加强机构建设和区域应急基础建设,提高区域综合应急能力。
2.5.2各乡(镇)人民政府、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要建立相应的公共事件应急领导机构和专项指挥机构,一旦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2.6应急联动机构
各专项指挥部的牵头部门和支持部门按照统一指挥、分级负责、资源共享、条块结合的原则,在县应急委的领导下,按职责与分工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3信息监测、共享和报告
3.1信息监测和收集
3.1.1县政府逐步建立全县统一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监测和收集体系。各乡(镇)人民政府、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及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要指定专门机构负责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监测和收集工作。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信息,信息收集单位应当保密。
3.1.2气象、地震、林业、水务、国土资源、消防、安全生产监管、民政、环保、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管、畜牧、公安、信访等部门作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监测和收集的主要职能部门,要依托自身的基础信息网络实施常规信息监测和收集。常规数据库内容包括:
(1)主要危险物质的种类、数量、特性及运输路线;重大危险源的数量及分布;潜在的重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类型及影响区域。
(2)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发生的类型、影响区域及后果。
(3)县城建成区和农村分布、地形地貌、交通和基础设施情况;重要保护目标及其分布;常年季节性的风向、风速、气温、降水量等气象条件;人口数量和结构及其分布。
(4)应急力量的组成及其应急能力、分布;应急设施、物资的种类、数量、特性和分布;上级应急机构或相邻地区可用的应急资源。
(5)可能影响应急处置的不利因素。
3.2信息共享
3.2.1县人民政府逐步建立以政府办公自动化系统为依托,以县应急办为枢纽,以全县政府值班信息系统和公安、消防、卫生计生、气象、地震、防汛、森林防火、安全生产监管、民政、环保等部门建立的应急信息系统为基础的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县应急信息系统)。
3.2.2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收集、交流、报送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信息,上级政府和部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政令等,逐步通过县应急信息系统进行传输和处理,实现全县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共享。
3.3信息报告
3.3.1报告责任主体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其他与突发公共事件有密切关系的单位是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受理报告和向上级报告的责任主体。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事件警情,有权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3.2报告渠道、时限和程序
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监测和收集机构、其他与突发公共事件有密切关系的单位获悉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后,应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报告。获悉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110、119、120等常用报警电话和其他各种途径及时报告,接警部门接报后应迅速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
事发地人民政府或有关职能部门接报后,按照规定必须上报的,应当在1小时内,向县政府或有关职能部门报告,并根据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及时续报。事态严重时,应当立即向省政府及其应急委报告。
县人民政府获悉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后,应当按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渠道和形式,在规定时间内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同时通报有关地区和部门。
法律、法规对报告渠道、时限和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3.3报告内容
报告内容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原因、性质、严重程度、动态信息、影响范围、已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并根据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及时续报。
3.3.4县人民政府设立并公布突发公共事件重大信息报告电话:0372-8112110。各乡(镇)人民政府、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也要设立并公布统一的突发公共事件报警电话。
3.3.5信息报告责任追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上报的信息必须实事求是、真实可靠,不得虚报、瞒报、误报、漏报;信息报告必须及时迅速,不得延误。如因报告单位和个人上报信息不实、延误等造成决策失误或重大经济损失的,追究其相应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3.4信息处理
3.4.1县应急办负责各乡(镇)人民政府、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和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向县政府上报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监测、预警信息和动态信息的接报和处理工作,并向县应急委提出处置建议。
3.4.2各乡(镇)人民政府、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和县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获悉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后,要立即组织力量到现场进行复核确认,并及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同时,根据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范围、等级和可控情况,提出具体应急处理意见报县应急委。
3.4.3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涉及或影响到县外的,由县应急办报经县政府、县应急委同意后,通报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
4预警
4.1预警
4.1.1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能部门和下级行政机构的报告,按照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发生、发展的等级、趋势和危害程度,及时作出预警。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等级、紧急程度和严重性,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可划分为特别严重(Ⅰ级)、严重(Ⅱ级)、较重(Ⅲ)和一般(Ⅳ级)四个级别,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为标志进行预警。
4.1.2法律、法规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级别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2预警级别和发布
4.2.1预警级别研判和发布
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对突发公共事件预警级别进行研判。必要时,一般级别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由各乡(镇)人民政府、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和相关部门在本行政区内发布,并做好启动相应预案的准备工作;较大级别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由县政府和相关部门在本行政区内发布,并做好启动相应预案的准备工作;重大、特别重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由县政府报省政府统一发布。
4.2.2预警公告内容
包括突发公共事件名称、预警级别、预警区域或场所、预警期起止时间、应对措施、发布机关和时间等。预警公告公布后,预警内容变更的,应当及时发布变更公告。
4.2.3法律、法规对突发公共事件预警级别研判和发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2.4发布突发公共事件预警公告可以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网络、警报器、城区显著位置的电子显示器和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对精神病人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新闻媒体、通信网络、人防和市政管理等单位有责任和义务按要求向社会发出突发公共事件预警公告。
4.3预防措施
县人民政府对达到特别严重(Ⅰ级)、严重(Ⅱ级)预警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可采取以下预防措施:
(1)指挥、协调有关乡(镇)人民政府、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和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应急处置力量进入应急状态,调集、征用所需应急物资和设备。
(2)根据事态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做好启动总体应急预案或专项应急预案的准备。
(3)划定警戒区域并采取必要管制措施,向公众发出危险或避险警告,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
(4)必要时,请求省人民政府和其他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支援。
5应急响应
5.1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应急反应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应立即采取措施,启动本级政府应急预案全力进行处置。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迅速赶赴现场,指挥本级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及有关专项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发展,同时组织力量对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进行评估,并立即向县应急办报告。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应对措施:
(1)实施紧急疏散和救援行动,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2)紧急调配辖区应急资源用于应急处置。
(3)划定警戒区域,采取必要强制驱离、封锁、隔离、管制等措施。
(4)对现场实施动态监测,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5)向公众发出危险或避险警告。
(6)本级人民政府自身无法有效控制事态发展的,及时请求县政府给予支援。影响或可能影响其他乡镇的,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时通报相关乡镇人民政府。
(7)其他必要的先期处置措施。
5.2县人民政府应急反应
5.2.1应急对策
县应急办、县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接到突发公共事件报告后,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可控制性,提出具体应急处置意见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必要时同时报常务副县长、县长以及其他县领导。县应急委综合县应急办、县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的建议,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如下对策:
(1)对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作出具体的处置指示;责成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2)派出工作组、专家组或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赶赴事发地进行指导和督查。
(3)调集专业处置力量和抢险救援物资增援,必要时请求驻军、民兵预备役部队和武警部队给予支援。
(4)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赴事发地,靠前指挥。必要时,县长亲临一线指挥。
(5)批准启动县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立即开始运作。未设立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的,由县应急委或分管副县长负责组织指挥,必要时可成立临时应急指挥机构。
(6)及时向县委和省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请求省人民政府或省有关部门给予支持。
(7)研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县应急办及时将县应急委决定传达到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县有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和县政府有关部门,并督办落实情况;加强与事发地和有关方面的联系,掌握事件动态信息,及时向县应急委报告,为县应急委的决策提出参考意见。
5.2.2预案实施
专项应急预案启动后,担任指挥长的县长或分管副县长应迅速了解事件基本情况和先期处置情况,组织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预案要求研究部署各项行动方案,责成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领导及工作人员按照职责分工,立即开展应急处置、应急保障等工作,保证组织到位、应急救援队伍到位、应急保障物资到位。
5.2.3现场指挥协调
县应急委、县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根据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和应急处置的需要,迅速研究制定各种应急处置行动方案。必要时成立现场指挥部,由常务副县长或分管副县长任指挥长。现场指挥部按行动方案发布命令,调遣应急处置力量并进行明确分工,全面开展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1)指挥协调现场抢险救援。
(2)组织指挥人群疏散、安置。
(3)组织协调有关方面搞好现场应急处置的保障和支援。
(4)防止事故出现扩大和次生、衍生、耦合事件。
(5)向县委、县政府及时报告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必要时,向省政府或省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现场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可成立若干工作组,并明确牵头单位,分别负责综合协调、抢险救援、医疗救护、卫生防疫、治安警戒、交通管制、应急通信、人员疏散和安置、社会动员、新闻报道、应急物资、经费、生活保障等工作。
5.2.4现场处置
现场处置工作实行县、各乡(镇)人民政府、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及其部门三级联动,参加应急处置工作的驻滑机关、企事业单位等要互相支持,密切配合,按照职责分工,自觉接受统一指挥调遣,积极展开各项应急处理工作。
(1)综合协调: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或分管副主任、主管部门负责人牵头,负责对有关情况和信息进行汇总、处理,协助现场指挥部领导协调各项处置工作。
(2)抢险救援:由公安、消防、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负责,组织专业抢险和现场救援力量,开展现场处置。根据需要,随时调遣后续处置和增援队伍。
(3)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由卫生计生、畜牧等部门负责医疗救护、疾病控制、心理救助和人畜间疫情控制工作。
(4)交通管制:由公安、交通等部门负责事发地道路交通管制工作,确保运输畅通。
(5)治安警戒:由公安部门负责实施现场警戒、封锁、强制驱离、维护治安秩序。
(6)人员疏散和安置:由民政、公安、住建、人防等部门负责人员紧急疏散和安置工作。必要时,采取强制疏散措施,保证被疏散人员的基本生活。
(7)社会动员:由事发地人民政府动员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会志愿人员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8)物资和经费保障:由发改、财政等部门会同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调集或征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的应急物资、设备、房屋、场地等。
(9)应急通信:由县工信委组织协调电信运营企业承担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确保现场通信畅通。
(10)生活保障:由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应急工作人员的食宿等生活保障工作。
(11)新闻报道:由县委宣传部及县广电中心负责组织协调,制定新闻报道方案,适时向媒体发布事件进展和处置情况,同时向公众做好自救防护等知识宣传。
5.3扩大应急
突发公共事件有扩大、发展趋势时,县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或现场指挥部报请县应急委研究采取相应的扩大应急措施;县应急委调集各种处置预备力量投入处置工作。事态特别严重,需要省政府或其他县(市、区)提供援助的,上报省政府或省应急领导机构请求支援。
党政机关、交通枢纽、金库等重要场所,学校、看守所等特殊场所或全国性、全省性、全县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并造成严重影响的突发公共事件,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要立即报告县政府,及时处置,快速控制事态发展,最大限度降低影响和损失,确保社会稳定。
一般和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发展为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时,事发地政府要边处置边向县应急委和县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县应急委和县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要立即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5.4应急结束
5.4.1县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或现场指挥部确认突发公共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危害已经消除后,向批准预案启动的县应急委或县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提出结束现场应急的报告。县应急委、县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综合各方面意见,作出终止总体或专项应急预案的指令,撤销应急现场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必要时,可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应急终止消息。
紧急状态终止的决定以及决定的宣布、公布由有关机关依据法定程序办理。
5.4.2县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或现场指挥部指定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时向县应急委提交处置情况专题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基本情况、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件处置情况、引发事件的原因初步分析、善后处理情况及拟采取的防范措施等。
6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6.1.1事发地政府对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对征收或征用的土地、房屋、应急物资和设备等予以归还,不能及时归还或者造成损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予以补偿。财政部门根据当地情况,制定具体补偿标准和办法。
6.1.2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或专业机构进行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清理工作,使事发现场恢复到相对稳定、安全的基本状态,防止发生次生事件。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对隐患应当进行监测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6.1.3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受灾群众的正常生活。所需救济经费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财政安排,县财政根据情况给予补助,必要时申请省财政补助。
6.2社会救助
6.2.1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社会救济救助制度,鼓励和利用社会资源进行救济救助,逐步加大社会救济救助的比重。
6.2.2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有关部门做好核实、统计和上报灾情,管理、拨发救灾款物等工作。
法律、法规对各类灾情上报的主体及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2.3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发生范围和影响程度,在本辖区组织救灾捐助活动。必要时,积极争取有关方面的救灾捐助。
民政部门负责协调、组织救灾捐助工作和捐赠款物的分配、调拨。
6.2.4县人民政府教育、卫生计生、司法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应组织力量,参与突发公共事件必需的社会心理及司法援助活动。
6.3保险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保险监管机构应积极督促商业保险公司履行保险责任,快速勘查、快速理赔。
6.4调查与评估
6.4.1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组成调查组,及时组织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和评估,突发公共事件的责任单位予以配合。
6.4.2突发公共事件调查组应当及时、准确地查清事件性质,查明事件原因和责任,总结教训并提出防范和改进措施。属于责任事件的,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4.2恢复重建
恢复重建工作由县人民政府负责。县人民政府没有能力完成恢复重建工作的,可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提出解决建议或意见,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实施。
6.4.3信息发布
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在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县人民政府负责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由县政府办公室会同新闻宣传主管部门、牵头处置的县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负责。县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负责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由县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发布有关信息。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通过县主要新闻媒体、重点新闻网站或者政府网站发布信息。
7保障措施
7.1应急队伍建设
7.1.1为提高我县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按照“统一管理、平战结合、队伍专业、指挥灵便、反应快速、社会参与”的原则,构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队伍体系。
7.1.2以公安消防队伍为依托,建立或确定“一专多能”的县级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其职责主要是承担危险化学品事故、道路交通事故、地震及其次生灾害、建筑坍塌事故、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等突发事件的抢险工作。
7.1.3依托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职能,建立各专业性应急队伍体系,提高专项应急救援能力。
县公安局负责组建训练治安、防暴、反恐专业队伍;县消防大队负责组建训练消防、防化专业队伍;县安监局负责组建训练排险救护队;县住建局负责组建训练建筑、自来水、燃气、供暖抢险抢修专业队伍;县林业局负责组建训练森林防火专业队伍;县卫计委负责组建训练医疗救护和防疫专业队伍;县民政局负责组建灾害信息员队伍;县国网供电公司负责组建训练电力抢险抢修专业队伍;县环保局负责组建训练环境监测和应急处理专业队伍;县科技局负责组建训练地震应急救援队伍;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组建训练运输专业队伍;县水务局负责组建防汛抗旱专业队伍;县移动、联通、电信、铁塔公司负责组建训练通信保障专业队伍。充分发挥县内驻军、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等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的骨干作用;注意发挥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公益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的作用。
7.1.4各专业队伍组建部门每年定期向县应急办报告应急队伍组织、编制、人数、装备、训练等情况,重大变更要及时报告备案。
7.2通信与信息保障
7.2.1县工信委负责指导、组织、协调全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督促、检查县内电信运营企业应急通信工作的落实情况。
7.2.2县应急办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构建全县统一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传输网络,建设互通互联的综合信息交流平台,建立应急通讯联络机制,制作应急有关部门的通讯录,确保应急参与部门之间联络畅通。
7.3城市生命线
县自来水公司、燃气公司、国网供电公司等单位要根据我县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保障方案,确保应急状态下城市居民和重要用户及事发地的基本用水、用气、用电。
7.4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7.4.1各级政府要把避难场所建设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城市总体规划、村镇规划,逐步建成一批设施完备、布局科学,能够满足人员紧急疏散的、较大的或永久性的避难基础设施。
7.4.2城区建设可以与公园、广场等市政公共设施和人防工程的建设和改造相结合,预留避难场所建设场地,完善紧急避难功能,增强应急避难能力,确保避难人员食宿、入厕、饮水、医疗的需要。农村可结合本地地形、地貌特点,在方便生活并较为安全的地区开辟临时避难场所。
7.5交通运输保障
7.5.1完善应急运输协调机制,科学配置、使用应急运输力量,形成快速、高效、顺畅、相互协调支持的应急运输系统。县人民政府依法建立紧急情况社会交通运输工具的征用程序,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7.5.2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根据需要和可能,组织开辟便捷应急通道,按照要求优先运送应急处置人员、物资和装备。
7.5.3道路、铁路、桥涵设施受损时,有关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应当迅速组织力量进行抢修。
7.6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保障
7.6.1卫生计生部门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充分发挥疾病控制监测网络的优势,研究制定适应不同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准备措施,做好医疗设施装备、药品储备工作,实现应急卫生资源的有机整合。
7.6.2院前急救网络应当逐步实现县、乡、村三级急救网络的整合。根据区域特点和辐射半径,合理布设和建立急救站,确保有效实施现场救治、防疫防病工作。
7.6.3畜牧部门应当做好动物免疫、检疫、消毒等各项工作。
7.7治安保障
公安、武警部队承担应急处置治安总体保障任务。制定不同类别、级别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状态下维持治安秩序的行动方案,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保持社会治安秩序稳定。
7.8气象和环境监测保障
气象部门提供短、中、长期天气预报和气象分析资料,必要时进行现场气象监测,为应急处置提供气象支持和服务;环保部门负责对危险化学品泄漏、水气土污染等环境污染事故进行监测。
7.9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7.9.1县直各部门建立本系统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数据库。数据库应当载明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类型、数量、性能、存放位置等,并报县应急办备案。
7.9.2应急装备拥有单位应当切实加强维护、保养,科学规划存放地点,确保装备性能完好,并定期进行调试,及时更新补充。执行应急任务时,必须对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进行必要的检查,并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跟踪服务。
7.10专家咨询保障
建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专家咨询联席会议制度,由县应急办或各职能部门定期、不定期召开专家组联席会议,研究分析全县突发事件形势和特点,共同协商、解决全县或各行业内应急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
7.11物资保障
县发改委组织开展应急物资能力资源状况调查,建立应急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及生产加工能力、生产工艺流程和关键技术的储备台帐,逐步完善动态物资储备机制和专项调度应急措施,协调应急物资的储存、调拨和紧急供应。其他各有关部门根据需要储存充足的相关应急物资,及时补充和更新常备储存物资,将物资储备情况报县应急办备案。
7.12经费保障
7.12.1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专项资金列入各级财政预算,确保应急支出需要。
7.12.2县人民政府和财政局要做好应急处置工作资金保障,并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特别紧急情况下,可由财政局按照县人民政府批准的金额先予拨款,再按规定程序办理预算变更或预算追加手续。确需省财政支持时,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由省财政予以适当补助,并视情况积极争取中央财政支持。
7.12.3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7.13社会动员保障
建立和完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社会动员机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提供物资、资金和人力支援,逐步形成以管理部门、专业队伍为主体,志愿者队伍和社会公益组织为补充,城市居民委员会和农村村民委员会为基础的应急动员机制。
8宣传、培训和演习
8.1公众宣传教育
8.1.1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当组织开展本地、本部门、本单位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教育。各乡(镇)人民政府、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要对辖区村民、居民开展形式多样的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服务,做好全社会的应急知识、紧急避险避难措施、自救自助技术的普及工作。
8.1.2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公共媒体有计划地开展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常识宣传教育,会同有关部门平息各种谣传。
8.1.3教育部门组织制定学校减灾教育规划和计划,增加教育教学工作中的应急教育内容,在中、小学开展防灾、减灾和自救互救知识教育。
8.2培训
8.2.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对干部职工的防灾、减灾、应急意识进行教育培训,把防灾、减灾、应急反应、应急管理培训纳入领导干部、公务员培训、就业培训计划,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公务人员和广大职工抗灾、救灾、减灾和紧急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能力。
8.2.2鼓励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面向社会公众开展防灾、减灾和自救互救知识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8.3演习
8.3.1演习应当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演习应从实战出发,内容包括应急联动、紧急集结、快速反应、协同配合、现场救援、后期处置、应急保障等。
8.3.2建立演习绩效评估和总结制度,有针对性地完善应急反应机制,不断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8.4责任与奖惩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不履行法定职责,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公共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附则
9.1预案管理
9.1.1滑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由县应急办负责组织修订、完善、评审、更新,并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9.1.2总体应急预案一般每三年修订一次,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结束后,县应急办应组织力量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的情况和预案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对县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专项应急预案及时进行必要的修改、完善。
9.1.3各乡镇政府、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参照本预案制定本级政府的总体预案。
9.1.4各专项应急预案由县直有关部门根据本预案负责组织修编、完善,作为本预案的组成部分。
9.2本预案执行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县应急办负责解释。
9.3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0年6月21日印发的《365体育在线官网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滑政〔2010〕49号)同时停止执行。
10附件
10.1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
10.2名词术语解释
10.3各类专项应急预案目录
附件10.1
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
一、自然灾害
(一)水旱灾害
特大水旱灾害
特大水旱灾害是指县内大范围受灾,造成特大人员伤亡和巨大经济损失,或者局部地区遭受毁灭性灾害。
重大水旱灾害
1.河流干流堤防出现重大险情或决口,对下游安全造成直接重大影响的水库险情或垮坝;
2.河流洪水泛滥致使城市及人口聚集的村镇受淹;
3.洪水造成重要铁路、国道、高速公路中断;
4.对城乡居民生产、生活造成严重影响的干旱缺水;
5.其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的水旱灾害。
较大水旱灾害
1.河流干流堤防出现较大险情或决口,对下游安全造成直接较大影响的水库险情或垮坝;
2.河流洪水泛滥致使城市及人口聚集的村镇局部受淹;
3.洪水造成地方铁路、地方公路中断;
4.对城乡居民生产、生活造成较大影响的干旱缺水;
5.其他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较多人员伤亡的水旱灾害。
一般水旱灾害
一般水旱灾害是指辖区内小部分区域受灾,造成人员伤亡或一定经济损失的灾害。
(二)气象灾害
特大气象灾害
特大气象灾害是指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对县城区和50平方公里以上较大区域造成特大人员伤亡和巨大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重大气象灾害
1.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的暴雨、冰雹、雪灾、沙尘暴、雷雨大风等灾害;
2.对社会、经济及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严重影响的高温、寒潮、大雾等灾害;
较大气象灾害
1.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的暴雨、冰雹、雪灾、沙尘暴、雷雨大风等灾害;
2.对社会、经济及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较重影响的高温、寒潮、大雾等灾害。
一般气象灾害
一般气象灾害是指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在本县局部范围内造成一定经济损失或人员伤亡的气象灾害。
(三)地震灾害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占地震发生地省(区、市)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灾害。
当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7.0级以上地震,人口密集地区发生6.0级以上地震,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重大地震灾害
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当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6.0级以上、7.0级以下地震,人口密集地区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较大地震灾害
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较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当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人口密集地区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一般地震灾害
一般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当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四)地质灾害
特大地质灾害
特大地质灾害是指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
重大地质灾害
1.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
2.造成铁路、公路交通干线中断,或者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地质灾害;
3.其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重大社会影响的地质灾害。
较大地质灾害
1.造成较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
2.造成地方铁路、公路中断,或者队群众生产财产安全造成较大威胁的地质灾害;
3.其他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和较大社会影响的地质灾害。
一般地质灾害
一般地质灾害是指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
(五)生物灾害
特大生物灾害
特大生物灾害是指成灾面积在10万公顷以上,对农业和林业生产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的病虫草鼠灾害;或新传入对农业、林业生产造成特别严重威胁的世界性检疫对象,如松材线虫病、美国白蛾等有害生物灾害。
重大生物灾害
1.因蝗虫、稻飞虱、小麦条锈病、玉米螟、草地螟、草原毛虫、松毛虫、杨树食叶害虫、蛀干类害虫、松材线虫等大面积成灾,并对农业和林业生产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病虫草鼠灾害;
2.新传入我县的有害生物暴发、流行,对农业和林业生产造成严重威胁的生物灾害;
3.利用基因工程技术构成的转基因生物,对人类、动物、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系统构成严重威胁,具有高度侵袭性、传染性、转移性、致病性和破坏性的生物灾害。
较大生物灾害
1.因蝗虫、稻飞虱、小麦条锈病、玉米螟、草地螟、草原毛虫、松毛虫、杨树食叶害虫、杨树病害、蛀干类害虫、松材线虫病等较大面积成灾并对农业和林业生产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病虫草鼠灾害;
2.新传入我县的有害生物暴发、流行,对农业和林业生产造成较大威胁的生物灾害;
3.利用基因工程技术构成的转基因生物,对人类、动物、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系统构成较大威胁,具有一定侵袭性、传染性、转移性、致病性和破坏性的生物灾害。
(六)森林火灾
特大森林火灾
特大森林火灾是指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造成特大人员伤亡和巨大经济损失的火灾。
重大森林火灾
1.受害森林面积3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火灾;
2.威胁居民点、重要设施、原始森林和重点防护林区,或者位于与外地市交界地区,危险性重大的森林火灾;
3.连续燃烧48小时以上,尚不能控制的森林火灾;
4.发生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旅游区、天然林区及其他重点林区,受害森林面积5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森林火灾;
5.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森林火灾,以及其他造成重大影响和财产损失的森林火灾;
较大森林火灾
1.受害森林面积10—100公顷的火灾;
2.威胁居民点、重要设施和重点防护林区,或者位于外地市交界地区,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3.发生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旅游区、天然林区及其他重点林区,受害森林面积超过50公顷的森林火灾;
4.造成较大人员伤亡的森林火灾,以及其他造成较大影响和财产损失的森林火灾;
5.需要省政府及其厅局、军队、武警部队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二、事故灾难
(一)安全事故
重、特大安全事故
1.铁路、公路、水运和工矿企业、建设工程、公共场所及其他事业单位等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特大事故,或者可能造成10人以上死亡的重点险情;
2.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电力、通信、信息网络、特种设备事故和城市交通、道路交通中断24小时以上的事件,因城市供水、燃气设施中断供应,造成3万户以上居民停水、停气24小时以上的事故;
3.民用运输航空器在我县境内发生的坠机、撞机等事故;
4.一次造成10人以上死亡的特别重大水上交通事故及一次有50人以上遇险的水上交通险情;
5.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原因或者因人为破坏,造成整个支付、清算系统瘫痪的事故;
6.因发生火灾、房屋倒塌等,造成10人以上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事故;
7.因工业污染等一次造成50人以上中毒的事故;
8.其他一些无法量化但性质严重,对社会稳定、经济建设造成重大影响的安全事故。
较大安全事故
1.铁路、公路、水运和工矿企业、建设工程、公共场所及其他事业单位等发生一次死亡3—9人,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较大事故,或者可能造成3—9人死亡的险情;
2.造成较大影响和损失的电力、通信、信息网络、特种设备事故和城市交通、道路交通事故,以及城市供水、燃气设施中断供应,造成5000户以上30000户以下居民停水、停气24小时以上的事故;
3.一次造成3—9人死亡的重大水上交通事故及一次有20—49人遇险的水上交通险情;
4.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原因或者因人为破坏,造成部分支付、清算系统瘫痪的事故;
5.因火灾、房屋倒塌等,造成3—9人死亡或较大财产损失的事故;
6.因工业污染等一次造成2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的事故;
7.急需省政府出面协调有关部门或军队共同组织援救的较大事故;
8.其他一些无法量化但性质严重,对社会稳定、经济建设造成较大影响的安全事故。
(二)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特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特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环境破坏事故是指造成特大人员伤亡和巨大经济损失,或因地域生态功能丧失对相关地区正常生产、生活造成严重影响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破坏的事故。
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1.一次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
2.因环境污染造成主要河流、水库大面积污染,或者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3.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造成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环境污染事故,或者资源开发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直接威胁游客安全和当地群众生产、生活的事故;
4.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的,造成重大直接经济损失或严重影响人民生产、生活的泄露事故;
5.高致病病毒、细菌等微生物在实验室研究过程中造成的污染事故;
6.核设施和铀矿冶炼设施发生的,达到进入场区应急状态标准以上或按照“国际核事件分级(INES)标准”属于3级以上的重大核事件和核设施事故;
7.核利用过程中发生的,放射性物质撒、漏、丢失或超剂量照射等重大辐射事故;
8.周边核设施中发生的,按照“国际核事件分级(INES)标准”属于4级以上的核事故;
9.进口再生原料严重环保超标和进口货物严重核辐射超标事件;
10.其他对经济、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
较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1.一次造成较大人员伤亡的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
2.因环境污染造成主要河流、水库较大面积污染,或者影响城镇水源地正常取水的污染事故;
3.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造成较大直接经济损失的环境污染事故,或者资源开发造成较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直接威胁游客安全和当地群众生产、生活的事故;
4.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的,造成较大直接经济损失或对人民生产、生活造成较大影响的泄露事故;
5.急需省政府协调有关地区、部门或军队共同组织援救的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6.进口再生原料环保超标较重和进口货物核辐射超标较重事件;
7.其他对经济、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
一般环境污染和生态环境破坏事故
一般环境污染和生态环境破坏事故是指造成一定经济损失,对相关地区正常生产、生活造成一定影响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环境破坏事故。
三、公共卫生事件
(一)传染病疫情和医、药源性感染
特大传染病疫情
特大传染病疫情是指影响大,涉及范围广、涉及人数多,出现大量病人或多例死亡病例,影响和危害严重的传染病疫情。
重大传染病疫情和医、药源性感染
1.发生或发现肺鼠疫、肺炭疽或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禽流感病例;
2.腺鼠疫或霍乱在局部地区连续发病多例,并有蔓延趋势的事件;
3.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两个以上乡镇,一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的事件;
4.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蔓延趋势的事件;
5.发生西尼罗病、人克-雅氏病、黄热病等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或者天花、脊髓灰质炎等已消灭的传染病;
6.周边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可能危及我县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交通运输过程中发现多人患病,体征相似且原因不明的疫情;
8.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丢失事件;
9.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10.预防接种或学生预防性服药发生严重群体不良反应并出现人员死亡的事件。
11.其他危害严重、影响较大的传染病疫情。
较大传染病疫情和医、药源性感染
1.发生或发现肺鼠疫、肺炭疽或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禽流感疑似病例;
2.腺鼠疫或霍乱在局部地区有病例发生,并有蔓延趋势的事件;
3.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在一定范围内传播,一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2倍的事件;
4.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病例的事件;
5.周边县(市)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可能危及我县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6.较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7.其他危害较重、有一定影响的传染病疫情;
一般传染病疫情
一般传染病疫情是指上述级别以下,但有一定影响和危害性的传染病疫情。
(二)动植物疫情
特大动植物疫情
特大动植物疫情是指发生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等严重危害人畜健康的动物疫情和国家规定的一类动植物疫情,或者可能造成人间传播的动植物疫情。
重大动植物疫情
1.发生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等严重危害人畜健康的动物疫病,全县在10日内有10个以上疫情村或者5个以上连片疫情村或者2个以上毗邻疫情乡镇的事件;
2.周边地区发生特大动植物疫情,可能危及我县动植物安全的事件;
3.通过交通运输工具运送的动物发生大面积死亡且原因不明的事件;
4.其他严重威胁群众生命健康,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动植物疫情。
较大动植物疫情
1.对本县动植物安全有较大威胁或破坏的动植物疫情;
2.周边县(市)发生重大动植物疫情,可能危及我县动植物安全的事件;
3.其他对群众生命健康威胁较大,或可能对农林业生产构成较大威胁,或者可能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动植物疫情。
一般动植物疫情
一般动植物疫情是指上述级别以下,但有一定影响和危害性的动植物疫情。
(三)食品安全与职业危害事件
重、特大食品安全与职业危害事件
1.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县内30%以上乡镇行政区域或超过本县范围的食品安全事故;
2.一次发生100人以上食物中毒并出现死亡病例或者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或者学校一次发生10人以上食物中毒并出现死亡病例的事件;
3.发生和潜在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影响的食品安全事件;
4.一次发生50人以上急性职业病,或者重大人员伤亡的事件;
5.其他严重威胁群众生命健康的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事件。
较大食品安全与职业危害事件
1.一次发生30人以上100人以下食物中毒并出现死亡病例或者出现3—9例死亡病例,或者学校一次发生10人以下食物中毒并出现死亡病例的事件;
2.发生和潜在对人体健康造成较大影响的食品安全事件;
3.一次发生10人以上50人以下急性职业病,或者较大人员伤亡的事件;
4.对群众生命健康造成较大威胁的其他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事件。
四、公共安全事件
(一)群体性事件
重、特大群体性事件
1.金融(含证券、期货)挤兑事件;
2.冲击、围攻县级党政机关和要害部门,打、砸、抢、烧乡镇党政机关的事件;
3.阻断铁路、高速公路和重要交通枢纽4小时以上;阻断城市交通或阻挠、妨碍国家重点建设工程施工,造成24小时以上停运、停工事件;
4.参与人数众多,影响较大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上访请愿、聚众闹事、罢工(市、课)等,或者人数不多但涉及面广、影响较大和有可能进京的非法集会和违法集体上访事件;
5.学校发生的参与人数较多、影响较大的聚集,或者有可能走出校门的事件;
6.参与人数众多或者造成较大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突和暴狱事件;
7.涉及县外宗教组织背景的大型非法宗教活动,或者严重影响民族团结的群体性事件;
8.因土地、矿产、水资源、森林、水域等权属争议和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引发的,造成严重后果的群体性事件;
9.因市场商品短缺及物价大幅波动造成的抢购和市场混乱事件;
10.其他严重危害经济安全、影响社会政治稳定和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事件。
较大群体性事件
1.冲击、围攻乡镇党政机关和要害部门的事件;
2.阻断铁路、高速公路和重要交通枢纽、城市交通,或者阻挠、妨碍国家重点建设工程施工,造成停运、停工事件;
3.参与人数较多,有一定影响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上访请愿、聚众闹事、罢工(市、课)等,或者人数不多但涉及面广、影响较大的非法集会和集体上访事件;
4.参与人数较多,或者造成一定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突和暴狱事件;
5.涉及辖区外宗教组织背景的较大非法宗教活动,或者对民族团结造成较大影响的群体性事件;
6.因土地、矿产、水资源、森林、水域等权属争议和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引发的,造成较大后果的群体性事件;
7.对经济安全、社会政治稳定和市场经济秩序有较大影响的事件。
(二)刑事案件
重、特大刑事案件
1.一次造成5人以上死亡的杀人、爆炸、纵火、投放危险物质和邮寄危险物品等案件;
2.一次造成公共场所3人以上死亡,或学校内发生的造成人员伤亡、危害严重的杀人、爆炸、纵火和投放危险物质案件;
3.采取绑架、恐吓、胁迫等手段,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
4.抢劫现金50万元或财物价值200万元以上,盗窃现金100万元或财物价值300万元以上,抢劫金融机构或运钞车,盗窃金融机构现金30万元以上的案件;
5.在县内发生的劫持民用运输工具案件;
6.抢劫、走私、盗窃军(警)用枪械的案件;
7.危害性大的放射性材料或数量较大的民用爆破器材被盗、丢失案件;
8.有组织团伙性制售有毒有害食品、药品,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重大威胁的案件;
9.逃避检疫,引起重大动物疫情,致使养殖业遭受重大损失或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案件;
10.案值数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走私、骗汇、逃汇、洗钱、金融诈骗案、增值税发票及其他票证案,面值在200万元以上的制贩假币案件;
11.因假劣种子(化肥、农药)等农用生产资料造成大面积绝

收、减产的坑农案件;
12.非法捕杀、砍伐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和破坏物种资源致使物种或种群造成灭绝危险的重大案件;
13.非法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林木)数量达1000立方米以上或幼树、幼苗达5万株以上的案件;
14.非法侵占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和自然保护区的林地达到500亩以上,其他林地达到1000亩以上的案件;
15.武装贩毒或涉及人数众多的重大制贩毒品(海洛因、冰毒等)案件;
16.涉及多人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偷渡案件;
17.盗窃、出卖、泄露及丢失国家秘密资料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
18.攻击和破坏计算机网络、卫星通信、广播电视传输系统等,并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信息安全案件;
19.在辖区内发生的涉外、涉港澳台重大刑事案件;
20.其他情节恶劣、影响重大的刑事案件。
较大刑事案件
1.一次造成3—4人死亡的杀人、爆炸、纵火、毒气、投毒和邮寄危险物品等案件;
2.一次造成公共场所1—2人死亡,或学校内发生的造成人员伤亡、危害较重的杀人、爆炸、纵火、毒气和投毒案件;
3.采取绑架、恐吓、胁迫等手段,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可能造成较重后果的案件;
4.抢劫现金20—50万元或财物价值100—200万元,抢劫金融机构或运钞车,或者盗窃现金50万元或财物价值100—300万元,盗窃金融机构现金10—30万元的案件;
5.危害性较大的放射性材料或一定数量的炸药或雷管被盗、丢失案件;
6.组织团伙性制售有毒有害食品,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较大威胁的案件;
7.案值数额在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走私、骗汇、逃汇、洗钱、金融诈骗案、增值税发票及其他票证案,面值在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制贩假币案件;
8.因假劣种子(化肥、农药)等农用生产资料造成较大面积绝收、减产的坑农案件;
9.非法捕杀、砍伐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和破坏物种资源致使物种或种群造成灭绝危险的较大案件;
10.较大制贩毒品(海洛因、冰毒)案件;
11.盗窃、出卖、泄露及丢失国家秘密资料等可能造成较重后果的案件;
12.攻击和破坏计算机网络、卫星通信、广播电视传输系统等,并对社会造成一定影响的信息安全案件;
13.在辖区内发生的涉外、涉港澳台较大刑事案件;
14.其他情节恶劣、影响较大的严重刑事案件。
(三)涉外突发事件
重、特大涉外突发事件
1.本县发生的对境外人员,或涉及港澳台同胞的案件并造成重大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事件;
2.国外、境外公职人员、军人或安保人员非法入境事件。
较大涉外突发事件
本县发生的对境外人员,或涉及港澳台同胞的案件并造成较大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事件。
(四)恐怖袭击事件
1.各类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劫持人质恐怖事件;
2.各类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爆炸恐怖袭击事件;
3.各类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生物化学恐怖袭击事件。
4.各类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核与辐射恐怖袭击事件。
附件10.2
名词术语解释
突发公共事件: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影响和威胁本县经济社会稳定和政治安定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应对的紧急事件。
应急预案:指针对突发公共事件事先制定的,用以明确事前、事发、事中、事后的各个进程中,谁来做,怎样做,何时做以及用什么资源来做的应急反应工作方案。
总体应急预案:指某个地区、部门、单位为应对所有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综合性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指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其职责分工为应对某类具有重大影响的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应急预案。专项预案通常作为总体预案的组成部分,有时也称为分预案。
应急处置:指对即将发生或正在发生或已经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所采取的一系列的应急响应以降低损失、影响的处理措施。
监测:指通过各种方式、方法观测收集有关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并进行分析处理、评估预测的过程。
预警:指根据监测到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急预案中的相关规定,提前发布相应级别的警报,并提出相关应急措施建议。
应急状态:指为应对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在某个地区,政府组织社会各方力量在一段时间内依据非常态下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采取的有关措施和所呈现的状态。
先期处置:指突发公共事件即将发生、正在发生或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在第一时间内所采取的应急响应措施。
应急联动:指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省、县、乡镇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联动,必要时,与军队、武警部队联动,互相支持,社会各方面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协同作战,全力以赴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的应急工作机制。
扩大应急:指突发公共事件危害、影响程度、范围有扩大趋势时,为有效控制突发公共事件发展态势,应急委员会等机构或者单位通过采取进一步有力措施、请求支援等方式,以尽快使受影响地域、领域恢复到正常状态的各种应急处置程序、措施的总称。
紧急状态:指在特定的地区或者全县范围发生或者即将发生的威胁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影响国家政权机关正常行使权力的特别严重突发公共事件,采取常态下的措施难以有效控制和消除严重危害时,有关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宣布该特定地域进入的一种临时性严重危机状态。
次生、衍生事件:是指某一突发公共事件所派生或者因处置不当而引发的其他事件。
耦合事件:是指在同一地区、同一时段内发生的两个以上相互关联的突发公共事件。
后期处置:是指突发公共事件得到基本控制后,为使生产、工作、生活、社会秩序和生态环境恢复正常所采取的一系列善后处理行动。
附件10.3
滑县公共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自然灾害类:
(1)滑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2)滑县地震应急预案
(3)滑县突发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4)滑县处置突发地质性灾害应急预案
(5)滑县森林防火抢险应急预案
(6)滑县处置生物灾害应急预案
(7)滑县自然灾害应急预案
事故灾难类:
(8)滑县烟花爆竹应急救援预案
(9)滑县重特大火灾事故处置预案
(10)滑县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应急预案
(11)滑县危险化学品事故(险情)应急救援预案
(12)滑县冶金建材有色金属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公共卫生事件类:
(13)滑县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14)滑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15)滑县重大动物疫情控制应急预案
(16)滑县高致病禽流感防治应急预案
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类:
(17)滑县处置群众集体上访及重大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
(18)滑县处置突发暴力性事件应急预案
(19)滑县处置民族与宗教方面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
365体育在线官网办公室 2017年9月26日印发